壓覆礦產查詢
壓覆礦產資源指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因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的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情況。通俗講,就是礦產被建設項目壓住了,不能開采。
《礦產資源法》第33條規定:“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凡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其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都應按本通知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範圍或礦區範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實質上涉及對於礦產資源的處置,應當依法得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